省级社会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社区学院  发布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1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0号)精神,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省财政设立社会教育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列入省教育厅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省本级、设区市与县(市、区)开展社会教育工作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社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二)提升社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三)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培训活动;

(四)其他支持社会教育建设项目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遴选相结合的方式。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遴选、评审和组织工作,确定给予资助建设、立项奖补或专项补助的名单,按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视情况组织评估、验收、检查等。其中:

(一)对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给予资助,主要用于建设终身教育网络平台;丰富终身学习课程资源;建设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等。

(二)对提升社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国家和省社区教育示范区和实验区、标准化社区机构、省教育服务三农高水平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教育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等,不得用于建造维修校舍、仪器设备添置等基本建设。

(三)对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给予补助,主要用于面向各类人群开展社区教育培训,尤其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及文盲等弱势群体;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等。

(四)对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购买合同中明确的工作事项,并视情况组织评估、验收、检查等。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确定各项目的支持方式与支持标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县(市、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照建设任务或实施目标,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建设任务或目标如期完成。

第九条省教育厅在开展评估检查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任务目标未按要求完成、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弄虚作假等,责令其整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严格控制和规范间接费用开支范围与比例。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