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网上行”项目考评表彰暂行办法
来源:finnyfish  www.cssqjy.com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169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文件

 

苏社教指  2014      29   

 

“农村妇女网上行”项目考评表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妇联《关于开展农村妇女“网上行”基础技能培训的通知》(苏教社教〔2014〕4号)精神,扎实有效地该项工作,根据《“农村妇女网上行”基础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苏社教指〔2014〕21号)有关意见,制定“农村妇女网上行”项目考核表彰暂行办法如下:

一、省辖市层面的考核与表彰

市级层面以综合指标完成进度为考核指标。项目实施从2014年10月下旬正式启动,2014年11月为试点考核月份,以表彰为主,以“江苏学习在线”11月份的月度审核学习证书为基础,各市获得“现代女性网络技能初级证书”人数达到100人,即为考核合格,达到150人为优秀。

从2014年12月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2014年12月-2015年2月为第一个考核周期,其后顺推;每月28日为月度学习证书审核截止日期),单个考核周期内,各市获得“现代女性网络初级证书”达到480张为合格,达到700张为优秀。省社指中心定期向省教育厅和省妇联提交单个周期考核等第名单,具体奖补事宜按省教育厅、省妇联有关精神执行。

省辖市层面的考核与表彰实行周期表彰盈余顺补形式,即单周期获证超出“合格”或“优秀”指标的盈余张数,可以顺补为下一周期考核的同层次指标,由低到高顺补1次(举例:第一周期考核A市获证张数为750张,超出“合格”、“优秀”指标分别为270张、50张;第二周期获证张数为470张,考核为不合格,则第一周期超过“合格”的证书270张可以顺补到第二周期,第二周期为“合格”;虽然总数超过700,但不能表彰为优秀。如果第二周期获证张数达到660张,已达“合格”,则可顺补第一周期盈余指标50张,合计710张,则第二周期为“优秀”)。考核盈余指标不逆补;被顺补周期及其之前的盈余指标不再向下顺补。

各考评周期的盈余指标由各市自主选择顺补或累积权利。省社指办在公示单周期考评结果的同时,会公开征求各市对盈余指标的处置意愿。不明确处置意愿的,默认为当期不顺补。

从启动试点月份(2014年11月)开始,省社指办对单周期考核优秀与合格的市给予发文确认;同时对累计考核结果予以确认(2013年11月份获得的学习证书数量计入累计数量,并作为累计考核确认指标)。

二、街镇层面的表彰激励规则

街镇单个考核周期获得“现代女性网络技能初级证书”达到100张以上,参训学员同时获得“江苏学习在线”其他学习证书达到50张以上者,表彰为“优秀培训单位”。被表彰为“优秀培训单位”累计达3次、5次者,分别表彰为“卓越培训单位”、“杰出培训单位”。2014年11月份考核指标获得的学习证书数量并入第一个考核周期统计。

获得“优秀”、“卓越”、“杰出”表彰的街镇,可依次推荐1名、2名、4名优秀管理人员或教师,入围季度“优秀管理工作者”表彰。各年度入围季度表彰的“优秀管理工作者”在每年的11月底自主申报参加“农村妇女网上行”项目管理“年度风云人物”的评选(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三、参训学员的表彰激励规则

单个考评周期内,参训学员在获得“现代女性网络技能初级证书”的同时,获得“江苏学习在线”其他学习证书2张以上者,表彰为“自主学习先进个人”。对2014年11月份参加首批试点的学员,索证评价周期延长到2014年12月28日的证书审核,进行首批先进表彰。

用户学习须遵守“江苏学习在线”最高学分限幅管理办法,新注册实名用户每日学分累计不超过30分;注册满270天的用户的每日学分累计不超过20分;新注册学员单月完成课程的日均学分不超过30分。用户学习账号被公布实施锁定的“网上行”学员,将失去“自主学习先进个人”表彰资格。

从2014年12月起,新用户参与“农村妇女网上行”项目学习,都必须履行集中注册手续,并严格按照省社指办反馈的用户名参加面授培训和网上学习,否则将失去“自主学习先进个人”候选资格。

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实际证书审核日期为11月28日)期间获得“江苏学习在线”各类学习证书达到6张及以上,且获得“自主学习先进个人”表彰资格的学员,可自主申报“农村妇女网上行”自主学习“年度风云人物”的网络评选(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四、其他事项

省社指中心对上述各类荣誉或表彰给予发文确认或相关奖励,并建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通过“江苏学习在线”网站、《江苏省社会教育工作简报》《江苏社会教育》杂志等媒体,对典型经验、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加强宣传推广。

本办法通过“江苏学习在线(www.js-study.cn)”网站、“江苏社教管理交流”群(QQ群号:369698897)发布,不印发纸质稿,自2014年12月3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