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
来源:finnyfish  www.cssqjy.com  发布时间:2014-10-10   浏览次数:57

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列入农村实事工程,率先建立并推行培训券制度,逐年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近500万农民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初步形成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培训的工作机制,对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城乡统筹就业深入推进,对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培训券制度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为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由初期的简单就业向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和素质就业转变,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决定从2011年起,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实行普惠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为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全面推行普惠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政策,统一培训补助标准,采取个人报销的形式,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引导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和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惠均等原则。建立普惠制奖励补贴制度,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农村劳动力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
(二)坚持终身培训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能力转换的需求,增加农民再培训的补贴,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得更多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坚持技能为本原则。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农村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奖励补助的主要依据,根据培训时间、培训鉴定成本和市场紧缺程度,合理确定奖励补助标准,适当拉开奖励补助差距,重点向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工种倾斜,调动广大农民的培训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就业导向原则。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补助工种,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供大于求的工种,适当补助或者不予补助。
三、奖补对象
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为体现省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特殊扶持政策,对已获得转移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以纳入获证奖补范围,在按要求获得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省级获证奖励补助资金。
四、奖补标准
(一)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300元/人;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五、奖补程序
(一)奖补资金申请
本省农村劳动者当年在省内任何市、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可直接到获证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补助,申请材料:申请者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一折通的复印件。也可由省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代办申请手续,申请材料应附:申请者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一折通的复印件、代为申请奖补资金协议等。
(二)奖补资金审核与兑付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奖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向申请者本人或代理申请培训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奖补资金直接通过一折通发放给补助对象。
六、资金安排
省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资金采取滚动安排模式,以各地上年度鉴定获证情况和本年度培训及鉴定需求为依据,根据本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各市、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县(市)。各市、县(市)本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与历年结余合并继续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不足的,由各市、县(市)财政在历年结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和奖补资金中安排;还有不足的,由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各涉农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纳入市本级统一下达,各省辖市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获证奖补政策。
为体现省级奖补资金对各地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的引导作用,在下达给各地的省级奖补资金中明确了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求,确定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在省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排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初级奖补标准加上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标准后不得超过省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标准。省下达的引导奖补资金总额度不得突破。各地确定的引导奖补工种、奖补标准和补助情况要报省备案。
七、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政策是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提档升级的一项务实、创新举措,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政策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点任务,摆上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优先位置,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就业管理机构和农业处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科学设计补助流程,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确保这项惠农强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作用,设立受理窗口,延伸信息网络,方便广大农村劳动者就近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减轻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快建立各项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用工需求和农民本人意愿,制定培训计划,建立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引导基层部门和培训机构真正把重心放在提高培训质量上来。从今年起,省厅不再下达各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继续实行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制度,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18号)执行。
(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是一项新政策。各地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在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设立专门宣传栏,发放宣传单,介绍政策内容、补助对象、申报流程,方便农民和企业享受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结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下乡活动,做到宣传到户、政策到人。
(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地方资金,真正形成多元投入的资金保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年度需求和资金测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人员数据库,对参加培训并享受补助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避免同一个人一年内重复享受、多次补助的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足额落实所需资金,通过一折通或者设立临时帐户等办法,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对于国家尚未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的新兴产业职业和工种,按照不超过年度鉴定人数10%的比例,先行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奖励补助。
(五)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季度填写《享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以省辖市为单位于季后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年度任务完成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审计和绩效考评工作,并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下年度省级获证奖励补助资金额度,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